- 索 引 号: FZ00133-0800-2003-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3-12-0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3]324号
- 发布日期:2003-12-0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3]32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我市从2003年起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餐饮业和医疗机构等排污单位核发放排污许可证。今后排污许可证将作为企业工商年检环保审批的唯一证明。
经核实,你单位已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到市环保局二楼监理所三科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3334147、3327974
附件:1、相关单位名单
2、相关法规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相关单位名单
1 |
福州市晋安红光福马加油站 |
42 |
福州海燕制衣有限公司 |
2 |
福州瑞丰金属有限公司 |
43 |
福州市第二轧钢厂 |
3 |
洪山客运站 |
44 |
福州宏扬制衣有限公司 |
4 |
福建正盛日用品公司 |
45 |
福州迪尔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 |
5 |
福州方正电器有限公司 |
46 |
福州通产光电技术公司 |
6 |
新兴配合饲料厂 |
47 |
福州中岛电子有限公司 |
7 |
福州金宇电器设备公司 |
48 |
福州森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8 |
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公司 |
49 |
福州海霖机电有限公司 |
9 |
福州松川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
50 |
福州高特家具有限公司 |
10 |
欧浦登(福建)光学有限公司 |
51 |
福州龙立康科技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
11 |
福州新北生化工业有限公司 |
52 |
福州馥华食品有限公司 |
12 |
威仕茂(福建)机械有限公司 |
53 |
福建汉霖彩印纸制品有限公司 |
13 |
福州汽车北站维修车间 |
54 |
福州利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4 |
龙立康科技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
55 |
福州变压器厂 |
15 |
福建恒通塑料制管公司 |
56 |
福州泉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
16 |
福州天源福利实业公司 |
57 |
福建日立工机有限公司 |
17 |
福州普罗汽车椅套有限公司 |
58 |
福建省建科院中试基地 |
18 |
福州旺顺彩印有限公司 |
59 |
福建省环农种苗有限公司 |
19 |
丽声助听器(福州)有限公司 |
60 |
福建省鸿宇集团有限公司通信设备事业部 |
20 |
福建农大实验兽药厂 |
61 |
福建省电影机械厂 |
21 |
福州奥利通光电子技术公司 |
62 |
福州山昌电子有限公司 |
22 |
福州正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63 |
福州凯华药业公司 |
23 |
福州卡尔比生物技术公司 |
64 |
福建郑隶电子有限公司 |
24 |
福州中岛电子公司 |
65 |
利达(福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25 |
福州威鼎水处理有限公司 |
66 |
福州舒而康家具有限公司 |
26 |
运佳(福州)塑胶制品公司 |
67 |
福州宏扬制衣有限公司扩大经营范围 |
27 |
雷耀电子(福州)有限公司 |
68 |
福州和丰电子有限公司 |
28 |
福州福懋塑胶公司 |
69 |
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29 |
福州德键动力公司 |
70 |
福州钜立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
30 |
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71 |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
31 |
福建三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72 |
福州环宇印刷包装设计公司厂房 |
32 |
福州鸿浜食品有限公司 |
73 |
利达(福州)彩色印制有限公司 |
33 |
福州市宏施轴承有限公司 |
74 |
福州市自动补偿器厂 |
34 |
福州素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
75 |
威仕茂(福建)机电有限公司 |
35 |
福州大茅山鞋楦有限公司 |
76 |
福建省金达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36 |
福州小黑子饮用水有限公司 |
77 |
福州宇波电子有限公司 |
37 |
福州洪晖米业有限公司 |
78 |
福州天泰环保污油处理有限公司 |
38 |
福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79 |
福马精机有限公司 |
39 |
福州新同达五金有限公司 |
80 |
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 |
40 |
福州真味包点有限公司 |
81 |
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
41 |
福州世盛模具有限公司 |
|
|
附件2: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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