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800-2003-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3-12-0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3]324号
  • 发布日期:2003-12-0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3]324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3-12-08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3]324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我市从2003年起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餐饮业和医疗机构等排污单位核发放排污许可证。今后排污许可证将作为企业工商年检环保审批的唯一证明。

经核实,你单位已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到市环保局二楼监理所三科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33341473327974

附件:1、相关单位名单

      2、相关法规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相关单位名单

1

福州市晋安红光福马加油站

42

福州海燕制衣有限公司

2

福州瑞丰金属有限公司

43

福州市第二轧钢厂

3

洪山客运站

44

福州宏扬制衣有限公司

4

福建正盛日用品公司

45

福州迪尔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

5

福州方正电器有限公司

46

福州通产光电技术公司

6

新兴配合饲料厂

47

福州中岛电子有限公司

7

福州金宇电器设备公司

48

福州森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8

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公司

49

福州海霖机电有限公司

9

福州松川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50

福州高特家具有限公司

10

欧浦登(福建)光学有限公司

51

福州龙立康科技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11

福州新北生化工业有限公司

52

福州馥华食品有限公司

12

威仕茂(福建)机械有限公司

53

福建汉霖彩印纸制品有限公司

13

福州汽车北站维修车间

54

福州利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4

龙立康科技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55

福州变压器厂

15

福建恒通塑料制管公司

56

福州泉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16

福州天源福利实业公司

57

福建日立工机有限公司

17

福州普罗汽车椅套有限公司

58

福建省建科院中试基地

18

福州旺顺彩印有限公司

59

福建省环农种苗有限公司

19

丽声助听器(福州)有限公司

60

福建省鸿宇集团有限公司通信设备事业部

20

福建农大实验兽药厂

61

福建省电影机械厂

21

福州奥利通光电子技术公司

62

福州山昌电子有限公司

22

福州正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63

福州凯华药业公司

23

福州卡尔比生物技术公司

64

福建郑隶电子有限公司

24

福州中岛电子公司

65

利达(福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25

福州威鼎水处理有限公司

66

福州舒而康家具有限公司

26

运佳(福州)塑胶制品公司

67

福州宏扬制衣有限公司扩大经营范围

27

雷耀电子(福州)有限公司

68

福州和丰电子有限公司

28

福州福懋塑胶公司

69

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9

福州德键动力公司

70

福州钜立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30

福州通产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71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31

福建三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72

福州环宇印刷包装设计公司厂房

32

福州鸿浜食品有限公司

73

利达(福州)彩色印制有限公司

33

福州市宏施轴承有限公司

74

福州市自动补偿器厂

34

福州素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75

威仕茂(福建)机电有限公司

35

福州大茅山鞋楦有限公司

76

福建省金达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6

福州小黑子饮用水有限公司

77

福州宇波电子有限公司

37

福州洪晖米业有限公司

78

福州天泰环保污油处理有限公司

38

福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79

福马精机有限公司

39

福州新同达五金有限公司

80

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

40

福州真味包点有限公司

81

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41

福州世盛模具有限公司

 

 

 

附件2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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