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800-2004-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4-11-03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4]158号
  • 发布日期:2004-11-0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
榕环保[2004]158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4-11-03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

 

榕环保[2004]158

 

市环境监理所、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局有关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精神,现依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环境监理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本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含实验室)进行摸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据库,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并将尚未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

二、市环境监理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按照《福州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结合各自实际出台相应实施方案报送我局。各单位应于2004121日起按新规定实施,严把审批关,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危险废物,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废物,杜绝非法转移现象的发生,对违法转移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医疗废物转移由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省固废处置公司每年1月份结合委托处置合同签订协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到各县(市)区环保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并向我局报备,我局将定期安排核查。

四、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我市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行为,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全过程的安全。

 

附件:福州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送:省环保局、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存档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04年11月3印发

 

 

 

附件:

福州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省环保局有关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办法,为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我局特制定如下办法:

1、由市环境监理所在金鸡山环保办事大厅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省内跨设区市转移报批、跨省转移报批,按照行政许可公示程序和时限办理(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程序)。省内跨设区市转移报批由市环境监理所审核后交污控处汇总报分管局长审批,每半年由污控处汇总上报省环保局;跨省转移报批由市环境监理所审核、污控处汇总后报分管局长核准,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省环保局审批。遇到数量巨大或剧毒性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的,市环境监理所受理后由市局污染控制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审批或报批。

2、接受地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福州市内转移报批,按照行政许可公示程序和时限办理(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程序),并每半年将审批情况汇总报市局污染控制处。由于省危险废物处置场位于闽侯县,闽侯县环保局应择址设立受理窗口,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市转移报批、跨省转移报批经接受地县(市)区环保局核准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市环境监理所受理窗口审批或报批。

3、辖区内危险废物移出由市环境监理所、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相关手续。

4、市环境监理所、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转移报批和转移联单管理档案,并保存5年以上。

 

附件: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公示(危险废物转移报批)

福建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福州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程序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公示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

福建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程序

 

 

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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