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800-2005-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5-12-02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办理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审批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5]188号
  • 发布日期:2005-12-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办理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审批办法》的通知
榕环保[2005]188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5-12-02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办理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审批办法》的通知

 

榕环保[2005]188

 

各相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审批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办理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审批办法

 

福州市环保服务大厅建筑工地审批窗口受理福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建筑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和特殊需要夜(午)间须连续作业的审批。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1997]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1]208号《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噪声管理和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补充通知》

审批内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在夜间或午间连续施工,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须在开工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1、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限期完成的工程项目;

2、市区内建筑工地中,混凝土一次浇注量在350立方米以上的。

3、冲钻孔桩;

4、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抢修、抢险项目。

办理要求:

一、申请进行夜(午)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是该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其他挂靠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同时申报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及一名联络员负责环保工作和报批工作,申报人员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审批窗口。

二、施工单位如需进行夜(午)间施工,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到我局审批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施工工期必须顺延。

三、施工单位申请进行夜(午)间施工应到市环保局服务大厅审批窗口领取或从福州市环保局网站下载《夜(午)间施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栏目中相关内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市城市执法局(第三大队)签署意见。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夜(午)间施工审批表》

2、建设项目整体施工方案、计划、图纸及环保措施;

3、区级环保部门排污许可凭证;

4、抢险抢修作业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抢险抢修证明。

环保审批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材料齐全的施工申请,并填写受理通知书,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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