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800-2010-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0-05-06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0]239号
  • 发布日期:2010-05-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意见
榕环保[2010]239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0-05-06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意见

 

榕环保[2010]239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进一步明确我市环评审批权责,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1、除国家、省审批项目外,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

3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不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市区餐饮、娱乐、商贸等服务行业建设项目)。

3)销售、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的建设项目,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

二、环评文件审批要求与责任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审批要求。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涉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审批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4、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汇总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一)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含海洋)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符合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以下六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4、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6、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三)审批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审批原则:

1、化工等项目环保审批原则

1)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项目应选址在工业园区,项目引入必须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工业园区必须配套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并有接纳项目新增污水的能力。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报经批准设立园区的政府批准后,环保部门方可受理项目环评审批。

2)在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环评预测的环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疗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3)环评文件中应有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内容。

4)环评文件应附当地发改(审批、核准项目)、国土、规划、环保部门意见。

2、畜禽养殖项目环保审批原则

1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以及当地政府批准的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

2)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126号),禁养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畜禽养殖项目。项目应选址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畜禽养殖宜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不得选址在各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范围内。环评文件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确认项目选址的书面意见。

3)在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环评预测的环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疗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4)环评文件中应有畜禽污染防治的方案和措施。对无相应土地消纳畜禽废渣、废液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尽量实现污水“零排放”,并采用鱼—果—沼等养殖方式,严禁养殖场污水处理后直接外排。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产生恶臭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3、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环保审批原则

1)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采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2)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126号),敖江流域内停止审批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禁采区内或不符合全市河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点,禁止审批沙石料开采项目。

3)审批属建设项目范畴的沙石料定点开采点,应当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规模。

4)莹石矿、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有符合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沙石料开采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环评文件应附当地发改(审批、核准项目)、国土(地矿)、规划、水利、环保部门意见。

4、上述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报经福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复。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原则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原则,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确定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原则如下:

1、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及八县(市)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原则

1)市级(含市本级)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竣工验收前,由市环保部门、县(市)区环保部门共同监管,督促企业做好环保“三同时”工作。验收之后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监管。

2)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监管。

2、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内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原则

1)市级(含市本级)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餐饮、娱乐项目除外),由市环保部门监管。

2)区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各区辖区范围内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环保部门监管。

3)在本“实施意见”执行前,市级(含市本级)以上审批的餐饮、娱乐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环保部门监管。餐饮、娱乐项目夜间投诉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处理后,第二天交由所在区环保部门接管处理。

4)在本“实施意见”执行前,涉及核与辐射项目的,以原项目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各区环保局和市监察支队分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5)中专(含中专)以下的学校、50个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商贸企业,由项目所在区环保部门监管。

3、除上述情形外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原则另行规定。

五、本意见自2010515日起实施。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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