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800-2011-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1-01-19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矿山整治期间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1]25号
  • 发布日期:2011-01-1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矿山整治期间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通知
榕环保[2011]25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1-01-19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矿山整治期间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通知

 

榕环保[2011]25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环境管理,配合全市矿山、石板材整合、整治工作的开展,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经研究,现就矿山整治期间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提出以下原则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关于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环评审批原则

鉴于罗源县、连江县尚未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饰面石材污染整治任务。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有关规定。两县在完成矿山整治目标(矿山按2009年总开采量削减50%),流域交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前,我局暂停受理两县建筑饰面石材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和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采矿权延续环保确认手续。

二、关于普通建筑用沙石料、莹石矿等非金属矿开采项目审批原则

1、对列入市政府批复的县(市)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保留的矿点,在办理或补办环保审批时,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意见”(榕环保[2010]239号)和省环保厅、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10]82号)规定执行。罗源、连江县普通建筑用沙石料、莹石矿等非金属矿开采项目必须出具县政府确认选址不在敖江流域汇水区、不属于矿山整合关闭、取缔对象的矿点的证明。

2未列入市政府批复的《县(市)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保留的矿点,但符合《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的,在办理或补办环保审批时,由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意见经县政府确认后,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意见”(榕环保[2010]239号)、省环保厅和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10]82号)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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