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17-0001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7-09-27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7〕265 号
- 发布日期:2017-09-2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7〕51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严格按文件要求处置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定专人负责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工作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每天登录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查询是否有市局转发省厅下发的超标督办单,及时分派相关执法人员查处,并专人负责到省监控平台反馈、上传相关资料。各单位将超标处置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前报送至支队监控中心。
二、按时、按规反馈省监控平台超标督办单
各单位应在省监控平台超标督办单生成时间的 5 日(自然日)内接收,于接收督办单 10 日(自然日)内反馈查处情况,并根据《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要求反馈、上传相关资料。
三、季度通报、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将依据各单位的反馈情况,按季度通报各单位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查处情况。对超期反馈或不按要求、不依法查处的,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视而不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专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7〕51号)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9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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