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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工作_业务工作_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5-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5-03-31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奋勇争先”行动进一步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5〕47号
  • 发布日期:2025-03-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奋勇争先”行动进一步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榕环保综〔2025〕47号
来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31 14:50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的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家一揽子增量政策,夯实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抓实落细“奋勇争先落实年”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持续优化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与办理流程,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不断提高业务办件效率。持续推行“环保服务团”制度,加大力度落实“两新”政策,针对省、市重点项目以及列入大规模设备更新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责任单位:审批处,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环评联动改革。继续组织资源禀赋良好、发展效益佳、主导产业清晰、生态环保基础设施齐备、环境管理水平高的开发区,纳入省级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范围,实施登记表免于环评备案管理、报告表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等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审批处)

三、简化排污指标管理。在严格执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豁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无需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对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无需提交总量来源说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责任单位:审批处、水处、大气处,市排污权中心)

四、精准环境监督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结合我市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将专项行动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提高问题发现率,提升执法精准性。健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管理机制,针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以非现场执法检查为主开展监管,加强线上巡查,减少现场执法,做到无事不扰。充分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检查。(责任单位:执法支队)

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包容审慎执法,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预警和事后监管。将包容审慎的具体要求纳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考核。(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支队)

六、优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企业尽快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信用快速修复通道。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应用,实现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责任单位:执法支队)

七、助力推进环保产业。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融资机制推进美丽福州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4〕5号),坚持以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采取“市队+省队+国家队”共建模式组织专家技术团队开展项目指导帮扶,引导环保企业加大对生态环保产业的投入,延伸产业链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生态环保产业,促进全市环保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财务处)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中不断激发“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的精气神,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领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助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3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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