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3000-2005-0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5-01-26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拆除旧房工程环境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5]14号
  • 发布日期:2005-01-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拆除旧房工程环境管理的通知
榕环保[2005]14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5-01-26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拆除旧房工程环境管理的通知

 

榕环保[2005]14

 

各拆除施工单位:

为了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成果,提高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的战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依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市环保局和市房管局对全市的拆除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凡在福州市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旧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要求编制拆除工程环境保护方案,未编制环境保护方案的,不得进行旧房拆除的工程施工。

二、拆除工地周边必须设置2以上的砖围墙围挡,所有拆除工地土堆、料堆要有防止粉尘污染的遮盖物,围墙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杂物和建筑垃圾,并保持工地内干净整洁。

三、拆除工地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实施拆除,环保措施要全部落实到位,应当实行随拆随围网随洒水,防止粉尘污染;拆除后在90日内动工建设的,现场应采取复盖、简易硬化等防止尘土飞扬的措施;拆除后在90日后动工兴建的,要按规定进行简易绿化。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第二次发现违反规定的,依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给予1万元以下、3千元以上罚款;仍不改正的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由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止在我市进行旧房拆除工程一年以上的处理。

五、市环保、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据市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