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3000-2012-0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2-04-28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2]295号
  • 发布日期:2012-04-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环保[2012]295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2-04-28 00:00

榕环保[2012]295号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与化解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现将《福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二十八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

福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化解环境保护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优先”原则,更多地采用人民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行政渠道之前通过人民调解渠道得到化解。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科学制定严密、规范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和程序,努力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

(二)遵循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二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权力监督的“路线图”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调解环境保护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本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矛盾纠纷调解氛围;引导公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依法理性反映环保诉求,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四)跟踪掌握环保矛盾纠纷调解动态,及时报送信息,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基本原则

(一)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依照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坚持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坚持有效维权,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坚持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程序

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环境保护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种污染投诉、涉及环境保护的矛盾纠纷等。

)环境保护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案件,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受理调解,三十日内调结,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环境保护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认真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环境保护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环境保护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应当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纷争。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的内容,协议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环境保护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决定成立福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陈保建(局党组成员、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委员:郑金武(局办公室主任)

林 芳(污染控制处主任科员)

林良伟(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张鼎萍(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任科员)

林 枫(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何慧萍(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控指挥中心主任)

李 豪(局法律顾问)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托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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