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8-0013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8-09-29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劳〔2018〕30号
  • 发布日期:2018-10-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榕人社劳〔2018〕30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8-10-09 15:34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9日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拒不履行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的; 

  (五)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十二)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三)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四)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五)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集体”、“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十六)按规定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七)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十八)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十九)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细则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市发改委(信用办)和市人社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细则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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