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02 09:35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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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农林水局:

  为推进我局2020年建设10个林业保障性苗圃工作,加强保障性苗圃管理,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县(市)区根据年初我市林业保障性苗圃规划布局,在前期调查摸底、遴选推送的基础上,根据《福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申报程序,于6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种苗站何杰明  电话:83815350  电子邮箱:fzszmz@sina.com

  

  附件:福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福州市林业局

                                                         2020年6月2日

  

 

 

福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林业良种苗木的质量,加快珍贵乡土树种的繁育和推广,提高林业苗木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全市造林绿化建设安全,满足我市义务植树、“村植千树”、“春节回家种棵树”等苗木需求,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林场发[2013]44号)、福建省林木种苗总站《关于加强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10个10林业重点工作的通知》(榕林办[202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经福州市林业局公布,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乡土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等,承担林业造林绿化育苗任务的苗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立、管理和撤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规划林业保障性苗圃布局,制订财政扶持、土地政策倾斜等激励机制,建立定向供应的用苗保障机制。

  第五条 经公布的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珍贵乡土树种育苗、林业重点工程用苗等项目扶持和造林绿化育苗订单生产任务,优先向省级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六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培育造林绿化苗木经验;

  (二)苗圃面积一般不少于50亩,年容器苗生产能力一般不低于30万株;

  (三)具有或有条件建设轻基质容器育苗生产线、自动喷滴灌设施的温室大棚、荫棚等1千平方米以上; 

  (四)管理规范,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五)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具备合法有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生产经营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租赁的圃地需提供使用期限还有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容器育苗生产设备设施和温室大棚、荫棚等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或有条件建设证明,以及苗圃设施的照片资料;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请:由申报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福州市林业局。

  认定:市级组织专业人员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单位实地考核,并按照申报条件认定。

  公布:福州市林业局对拟认定的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在福州市林业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命名、授牌。  

  第三章  订单生产管理

  第九条 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造林绿化任务需要,将林业重点工程、珍贵乡土树种等造林绿化育苗订单生产任务,包括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苗木价格(以市场询价为参考)、验收办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 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招标采购内容及时与中标方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订单生产合同。

  第十一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育苗订单生产合同,制定年度苗木培育计划,落实好育苗订单生产任务。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回收所订苗木。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记录单位基本情况、林木种子购销协议、苗木(种子)质量自检报告、苗木(种子)生产、经营记录表、林木种子标签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所用的种苗(穗条)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良种或优良种源,要优先使用本省的国家和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所生产的林木良种。

  第十五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对出圃的苗木应组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苗木应附有标签。标签主要内容包括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种子类别、树种名称、品种名称、品种审(认)定编号、质量指标、数量、包装规格、检疫证编号和产地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完成育苗任务,提高出圃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 委托育苗订单生产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苗木品种、数量、质量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福州市林业局。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

  (一)在申报、年度总结和计划报告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育苗订单生产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没有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实行标签管理制度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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