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2-12-06 16:59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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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精神,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4元/月(1960元/月*90%)。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沿用之前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即1176元/月。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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