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8-17 08:52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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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合法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

  二、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一)户型面积符合我市政策规定,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

  (二)重点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园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住房,可重点面向本单位、本园区职工等特定群体出租,剩余部分应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群出租。

  (三)项目建设标准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相关要求。

  (四)房源应集中式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改建类项目还应符合《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认定程序

  (一)既有项目认定程序

  既有项目指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办理首次登记手续或尚在建设阶段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已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的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此类项目按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可直接发放《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项目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租办”)核发,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保租办核发并报市保租办备案。

  2.已经建成或在建的其他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标准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可申请办理项目认定书。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认定申请书、规范运营承诺书、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前期建审材料、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运营方案等。

  市级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由市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向市保租办提出申请,由市保租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予以核发项目认定书。其他项目向所在县(市)区保租办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保租办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标准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发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租办备案。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按《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项目认定程序

  新增项目指本实施细则发布后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各类型项目依据实施细则审核后予以发放项目认定书。

  新供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项目,申请人提交认定申请书、规范运营承诺书、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运营方案等材料办理项目认定书,由保租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项目认定书。项目建审手续办理依照我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四城区项目由市保租办核发,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保租办核发并报市保租办备案。

  各级保租办核发项目认定书后需同步函告所在地税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并在政务网站依法信息公开。

  四、其他事项

  (一)非改建类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租赁他人房屋实施改建的项目,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

  (二)本办法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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