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我市四城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已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实际使用土地(以取得用地批复之日起计算)10年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申请时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土地权属不变;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未列入土地收储计划或城市更新改造计划;
(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六)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情形(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后申请)。
(七)资产处置事宜已按照《福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榕财综〔2021〕62号)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
二、建设模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建设,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利用整宗土地或宗地内部分土地新建、拆除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如遇征收或收储,土地按原用途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审批流程
(一)用地申请
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按宗地申请。申请人向项目属地区保租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需明确申请项目为全部拆除重建或利用宗地内空余土地新建;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存在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5.建设方案:包含拟建设用地现状,建设思路、设计方案、建设方式、建设主体、建设房源量、户型设计、租赁管理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7.规范运营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二)分级审查。区保租办按照区域平衡、合理布局原则,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保租办审核。市保租办综合考虑人口、规划、用地及配套等因素,提出用地、建设和运营方案报市政府决策。
(三)项目认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保租办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组织实施。申请单位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原为出让土地的,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约定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不再延期,由政府依法收回。
四、运营监管
(一)整体确权。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房源经房管、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核验、验收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允许按土地用途单独办理产权登记,但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并在不动产权证注明。
(二)租金标准。项目可优先满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租金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市场租金标准的90%。面向社会租赁的,按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市财政。
(三)日常监管。属地区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等全链条监管,严禁产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违规销售等问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