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供财〔2022〕158号
时间:2022-11-29 17:09
市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直属单位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的行为,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经市社第22次党委会议、第15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1129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福建省供销社关于印发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供联〔202139号)《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15)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直属全资控股企业、基层社(以下统称“企业”)中的社有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有资金是指企业银行账户(不含住房基金户)中,由各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社有资金主要用于培育社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与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第五条 社有资金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决策。

  第二章 资产购置与处置

  第六条 企业新建、装修或修缮经营、办公场所必须经企业班子集体研究,项目宜采用招标方式(含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市社审批。

  第七条 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固定资产单项或单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由企业集体研究确定,超上述金额的,报市社审批。固定资产属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属国家控购项目的,报市社批准后转有关部门审批。固定资产建设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工程合同和资金支出需向市社报备。

  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坏账等,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损失资产单项原值(或公允价值)在十万元及以下,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后,由企业集体研究确定,超上述限额的,报市社审批。

  企业在办理资产损失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或技术鉴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企业年初必须上报本年度贸易资金预算并严格按预算使用贸易资金。经营贸易项目合同,单项金额500万以下的,由企业集体研究签订;500万以上(含500万)的需向市社报批。

  第十条 严格控制银行户头。企业新增设银行账户须报市社审批。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对公业务。严禁公款私存、坐支现金。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企业银行存款须寻求利益最大化,不得拆分存款规避监管。银行存款活期(含7天通知存款)总额达到50万以上,无用款需求须及时转定存或其他合适存款项目,原则上需向三家以上(含三家)银行问询,银行存款利率择高选取并将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单笔存款在1000万元及以上向市社报备。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使用社有资金购买理财、信托、基金、股票、债券(不含国债等政府发行的债券)。

  第十三条 企业向银行贷款需报市社审批,市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不得为供销社无产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企业资产或设备的抵押也须报市社批准。

  第十五条 独立核算的社有企业之间借款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到期归还”的原则。借款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必须 报市社审批。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抵押、违约责任等条款,并上报以下材料。

  (一)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双方)

  (二)财产抵押承诺决议;(借款方)

  (三)合同范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榕供财〔2018168号)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市社本级社有资金使用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来源:福州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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