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社务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承担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以及教育培训职能。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统计信息;

  ● 工作动态;

  ● 人事任免;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 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必须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方式申请获取。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受理机构

  本单位办公室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咨询电话:83828231

  传真号码:83283395

  电子邮箱:fzcoopxx@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9层  

  邮政编码:35002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可乘307、177路车到东部办公区(石碑兜)或2、103、163路车到东部办公区站下车。地图:    

  

  (二)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按照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送交《申请表》。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工作机构公开的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如下:

  

  (四)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