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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12-2007-0002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07-08-27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行[2007]195号
  • 发布日期:2007-08-2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榕粮行[2007]195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07-08-27 14:42
 

 

 

 

 

 

榕粮行[2007]195号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马尾区粮食局,琅岐购销公司,局属有关单位,市粮食行业协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7月26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特别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对强化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坚定决心。要充分认识《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和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逐条、逐款地研读《特别规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粮油质量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提高我市粮油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广泛宣传。要认真抓好《特别规定》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特别规定》,将《特别规定》复印发给所管辖的粮食经营者,使广大粮食经营者明确其法定义务,增强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执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要结合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搞好粮食专项整治。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实行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运以及批发销售全过程的监管,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粮食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粮食企业自觉做到决不使用劣质原料加工粮油商品,决不使用任何违法违禁物质,不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妥善处理粮食加工副产品,严禁有害下脚料流入口粮市场,全力营造全市粮油食品安全信用环境。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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