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粮行[2007]195号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马尾区粮食局,琅岐购销公司,局属有关单位,市粮食行业协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7月26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特别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对强化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坚定决心。要充分认识《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和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逐条、逐款地研读《特别规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粮油质量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提高我市粮油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广泛宣传。要认真抓好《特别规定》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特别规定》,将《特别规定》复印发给所管辖的粮食经营者,使广大粮食经营者明确其法定义务,增强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执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要结合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搞好粮食专项整治。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实行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运以及批发销售全过程的监管,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粮食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粮食企业自觉做到决不使用劣质原料加工粮油商品,决不使用任何违法违禁物质,不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妥善处理粮食加工副产品,严禁有害下脚料流入口粮市场,全力营造全市粮油食品安全信用环境。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