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0200-2013-0003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3-06-28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人〔2013〕153号
  • 发布日期:2013-06-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粮人〔2013〕153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13-06-28 00:00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人事局榕公综2004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局将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局机关和两个分局在职的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局属各单位在职领导(含副职)、财务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登记备案工作由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登记备案对象因探亲、子女留学、旅游原因出国(境)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由个人填写《福州市粮食局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请、休假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单位和部门及局人事处提出申请后,分别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批准,才能领取证照,办理出入境手续。其中:(一)、备案对象出国(境)探亲的: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6个月;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6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境内职工探亲假规定给假。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二)、因子女留学请假出境的,一般一年不超过一个月;(三)、因旅游出境的每两年给假一次。以上假期天数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我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对象,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或每次因私出国(境)回来7天之内,务必按规定将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局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各单位组织要加强配合,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的报备工作,对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信息进行查漏补缺,及时将新增、变更、撤销(附件2)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报到局人事处,今后如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局人事处变更。

   五、退休人员要办理撤销的,需向局人事处提供单位同意撤销的报告,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撤销。

   上述人员如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未获批准擅自出国出境、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将所持证件交由局人事处集中保管的,均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因私证照日常管理和监督,每年要对干部出国(境)和因私证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并于次年3月底书面报局人事处。  

 

 

福州市粮食局   

2013628

 

 

 

 

 

 

 

 

 

 

福州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3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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