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0200-2015-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5-03-09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行〔2015〕51号
  • 发布日期:2015-03-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粮行〔2015〕51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15-03-09 00:00

各县(市、区)粮食局,第一、二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120号)要求,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择优评定一定数量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调控机制,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和安全,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2.福州市骨干粮店评定管理办法

   

  

     福州市粮食局     

201539日     

   

  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从事粮食加工的企业,申报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评定和管理。

  第二条 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实行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择优选取、动态管理的办法,确保发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示范作用,促进我市粮食加工业做强做大,提升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粮食安全。

  第三条 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年加工能力160吨/日以上,大米实际生产量10000吨、仓容量5000吨以上的民营大米加工企业,油料处理能力60/日、精炼50/日以上的民营油脂企业;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QS证,信誉度高,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较好的加工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施,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四)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报送生产、销售、库存、价格等情况和各项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粮食部门监管;

  (五)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或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等情况下,按照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供应任务,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骨干粮食加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QS证的复印件

  (三)加工能力、仓容能力和检化验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近两年企业电费发票复印件。

  第五条 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评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粮食局;

  (三)市粮食局组织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根据我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需要,择优评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对经批准确认为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单位授牌。

  第六条 日常监管

  (一)由市粮食局与企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粮店认真履行协议,完成相应的调控任务。

  (二)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对存在掺杂使假、违规使用添加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失信行为或在省、市、区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粮食质量问题的,予以清退。

  (三)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年审制,经年审确认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企业,取消其资格,适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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