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0200-2017-0004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7-12-05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行〔2017〕413号
  • 发布日期:2017-12-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榕粮行〔2017〕413号
来源:粮食局 时间:2017-12-07 09:08

局属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粮食局

  2017年12月5日

  

  

  

   

  福州市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目标,为加强我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全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基本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粮食系统各部门和所有质企(事)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员、定岗,落实分工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办公室、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办公经费落实到位。加强消防管理,健全制度,配齐防火设施、器材,重点防火单位(含出租场所等)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备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增强自救自防能力。

  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长组长,分管领导副组长,其他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基层单位成立相应机构并在局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增强安全生产防患意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职责分明。制定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安排实施。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要把好项目审批立项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对项目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培训。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准绳,不断强化安全意识,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新职工必须进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换新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部门(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

  每年结合“安全生产月”或“11.9”消防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企业工会组织或股份制企业的监事会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权监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违反劳动安全的行为,有权要求治理或处理。

  第十条  股份制企业(或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股东和职工的监督。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第十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新技术、新办法、新设备、新工艺,对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检查、整改实行分类、分级档案化管理,安全信息逐步形成网络化。

  第十  安全检查的内容以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为主,边查边改;对物质技术条件所限不能立时解决的安全隐患,制定出计划,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  遇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启动《福州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  安全生产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行政正职和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他班子成员分别承担各自工作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  行业管理处责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当局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负责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福建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报告(接报后15分钟内)。

  第十  购销储运处负责国家粮油储运安全工作,对粮油仓库的防汛、防火、防霉变、防虫蚀等工作实施监管;负责粮油调动安全管理;定期对粮油仓储安全进行检查、督导。拟订仓储设施建设规划,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工作,对有关单位的仓储设施和储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人事体改处负责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和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查处和结案处理。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处依法对全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粮食安全生产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经济责任事故的查处与督导。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安全、司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车辆事故查处与协调;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当局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福建省粮食局报告(接报后15分钟内)。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将安全生产纳入机关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二十  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兼职安全员根据单位实际设立。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有关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强化监督检查;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经营,并且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负责职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三级培训”工作;指导安全员履行职责;督导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发放;参与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参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查、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伤亡事故、其他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有关报表;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保护工作。

  第二十  企、事业单位的车间、班组等内部基层组织,必须分级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保障安全员正确履行职责;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工作建议。

  第二十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必须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抵制“三违”现象,自觉做到“三不伤害”,有权提出岗位安全措施的建议。对严重妨碍安全生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人身伤害的指令,有权提出调整后再执行的意见。

  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逐级分解下达事故控制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局属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

  第二十六条  议事协调机制

  (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重大隐患整治等问题。

  (二)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由局分管领导召集,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当局主要领导(每半年参加一次)出席会议时,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检查调研机制

  (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及有关负责人要定期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调研或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等重要敏感时节,党政领导干部均要按照职责分工,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现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八条  齐抓共管机制    

  (一)各单位应当依托建立的全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录入企(事)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政许可、安全诚信、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信息,实现共享。

  (二)各单位要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扩大新闻媒体和公众参与范围,畅通监督举报的途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九条  履职报告点评通报机制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述职报告。

  (二)局主要领导于每年12月20日前(时限或按上级要求,下同)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抄送省粮食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暨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抄送省粮食局。局属各单位分别于每年12月5日、12月15日向市局报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含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暨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和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三十条  重点工作报告和跟踪落实机制

  (一)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市局。

  (二)对下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或火灾事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市局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单位要于约谈之日起30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局作出书面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局办公室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局领导报告,尔后补报相关领导和部门。

  4.各级各环节接到事故信息后应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8.伤亡事故的统计,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挂牌督办机制

  (一)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局和各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

  (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由局负责挂牌督办;涉及多部门联合整治且难度较大的,可由局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涉及跨地区或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可由下级政府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三)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事项、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责任领导和完成时限。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仍拒不整改治理的,由主管单位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一票否决”机制

  (一)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纳入考核考评体系,加大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权重,并作为单位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情节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

  1.因管理不严格,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火灾、工伤事故的。

  2.对上级机关和本单位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在上级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工作中被发现问题,影响局机关成绩的。

  4.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受到处罚和追究的。

  5.谎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责任事故查处督办、重大事项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落实、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的。

  第三十三条  “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分:在安全生产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保留完整、详实的过程资料的;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尽职尽责组织参与应急救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给予处分: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政策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  对层层落实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年终择优予以表彰,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  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单位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事故单位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并按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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