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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业管理_业务工作_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2703-2016-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6-08-18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严格履行购买国家定向销售粮食相关义务的函
  • 发文字号: 榕粮检〔2016〕193号
  • 发布日期:2016-08-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严格履行购买国家定向销售粮食相关义务的函
榕粮检〔2016〕193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16-08-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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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截至8月3日,在前九批竞买中,你公司已中标________吨(粳稻、玉米)。请严格按照签订的《福建省购买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的企业承诺书》履行相关义务:

一、真实提供粮食年消化能力、生产运营及财务状况、合法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粮油统计月报或年报;提供的材料如与事实不符,自行承担责任。

二、遵守定向销售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各项规定,保证做到所购买粮食仅限于本企业按规定用途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大米等成品粮销售,竞买及加工期间不从事同品种原粮销售业务。

三、竞买取得的粮食保证做到单独运输、储存,不与其他粮食掺杂混存,确需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保证单独存放,并提前通知发货地和中转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监管。

四、竞买的粮食运回本企业后,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到货数量、地点,并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运回本企业的运输凭证和粮食已加工使用证明等,到所在地地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企业运回粮食及已按规定使用的证明。

五、建立专账专表记录定向销售粮食的检斤、接收、入库、储存、使用情况,保存好粮食购买、出库、运输、入库、加工等各环节原始单据,以及租车票据、加工生产、用电记录等相关凭证,以备查验,并保证不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竞买合同不转让,如有转手倒卖、虚购虚销、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等行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你公司所在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你公司履行承诺义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管,我局也将随机进行抽查。你公司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等规定从重从严处理;由粮食交易中心扣除你公司全部保证金,取消你公司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资格和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涉及套取价差补贴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粮食局          

2016818日          

 

    (联系处室:监督检查处,电话:8320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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