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30-2007-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07-07-18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系统关于规范租赁管理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榕粮监[2007]161号
  • 发布日期:2007-07-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系统关于规范租赁管理的意见
榕粮监[2007]161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07-07-18 14:48
 

 

 

 

 

 

榕粮监[2007]161号

 

 

市粮食系统关于规范租赁管理的意见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开配置。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7]21号)的精神,结合市粮食系统实际,提出市粮食系统规范租赁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成立福州市粮食系统规范租赁工作指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章进富同志任组长,李勇、金敏惠同志为成员。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租赁工作程序履行的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财务部门负责租赁收入是否按时和如数入账的核查。

二、规范租赁工作的范围是:市粮食系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的商业性经营开发和租赁。

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的宿舍、仓库和店面等单个标的月租赁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一律实行公开竞价、公平竞争。相关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在出租场所和本单位办公场所张贴出租公告,也可以同时发布电子信息。单个标的月租赁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可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承租方,并在企业内厂务公开栏内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标的月租赁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有条件的也要实行公开竞价。

四、相关单位要成立租赁工作评审小组,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派员参加全过程,确保程序的透明、公平和公正。租赁工作要实行分管领导负责,集体研究决定。凡是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的企业(或自然人)报名要求参加租赁的,都必须进行竞价。严禁任何个人与承租方进行私下交易,违此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规范租赁管理合同。租赁管理合同应包括时间、地点、面积、用途、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和收取办法、租金年递增幅度、押金预收(不低于三个月)、水电计价标准、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主要考虑企业遇到城建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时需要终止合同的情况)、期满后资产的处理和验收,安全生产、环保和卫生的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六、租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装修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于承租方装修投入较大,租赁时间需要在两年以上的,要填写申请表报局规范租赁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局规范租赁工作指导小组自接到申请表起五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超过五日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因情况紧急需要局马上答复的,可以先电话汇报,然后再补办手续。

七、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履约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签订补充协议的,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如发现承租方违约,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确实无力继续履约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八、抓好收益处置。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产生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金额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租赁产生的收入,必须全额入账。

九、做好服务,稳定客户。出租单位要在保证安全、保障水电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好服务,帮助承租方协调公安、税务、卫生、环保和城管的关系,确保单位收入的稳定。

十、市局要切实加强对全系统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专项检查,或根据群众反映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租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对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此意见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发:局属公司级企事业单位

送:市监察局综合室、省粮食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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