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3000-2008-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08-07-30
  • 标    题: 关于加强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监[2008]174号
  • 发布日期:2008-07-3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加强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粮监[2008]174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08-07-30 10:27
关于加强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公司级企事业单位:

《市粮食系统关于规范租赁管理的意见》(榕粮监[2007]161号)文件下发后,从市局每年组织检查的情况看,各单位都能够认真执行,做到领导重视,运作规范,取得较好的效益。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改进。根据7月8日市纪委案件检查会议的精神和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经局党组研究,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要认真落实《市粮食系统关于规范租赁管理的意见》所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章办事。

二、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租赁工作的监督。对事关租赁的工作要做到上会研究,集体决策,把好审批关和订立合同关,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三、局机关和分局不得将空闲的资产进行租赁或开展经营。企事业单位租赁经营产生的一切收入,应全额纳入财务部门核算,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和进行公示,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严禁帐外租赁经营或将公款私存私放。

四、企事业单位在资产租赁中,要积极推进公开竞价、公平竞争,防止“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各公司级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向局监察室上报本单位上季度开展公开竞租的情况,内容包括配置方式、数量(批次)、面积、增(节)资额,以便汇总上报。第一次上报的时间为10月5日前。

五、加强对租赁场所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公司级企事业单位每月应开展一次以上的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确保收入稳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市纪委(综合室、二室)、省粮食局纪检组、局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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