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3000-2011-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1-08-19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 发文字号: 榕粮监[2011]163号
  • 发布日期:2011-08-1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榕粮监[2011]163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11-08-19 00:00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系统办事公开工作,提高办事公开的效率,提升行风和优质服务水平,落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

办事公开工作由局党组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市粮食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时可同志任组长,对办事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陈长奇同志任副组长,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办事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办事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局监察室负责我市粮食系统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 办事公开的内容

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有关环节,作为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本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本局职责权限、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等事项;

3、行政审批和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4、工程建设项目、市级专项储备粮轮换招投标情况;

5、局领导干部任命、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工勤人员补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人事事项;

6、部队供应标准、军供网点服务、财务结算方式(只向部队内部公开)和粮食批发市场服务承诺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二)对内公开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

3、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4、机关招待费、电话费、公车汽油和维修费开支情况;

5、干部交流、任免、晋级、奖惩、考核情况;

6、机关干部职工出勤情况;

7、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8、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 办事公开的形式和时间要求

办事公开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畅通公开渠道,讲究公开实效。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社会、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我局的办事公开内容,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便于接受监督。

(一)办事公开的形式

1、设立办事(政务、厂务)公开栏;

2、通过会议、发文等实行工作情况通报;

3、建立办事公开信息网络;

4、实行其它有效形式。

(二)办事公开的时间要求

1、办事公开要坚持不懈地推行,在公开时间上要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2、设立的办事公开栏内容要定期更新。

3、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 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  监督检查

1、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评监督员的意见和工作建议,接受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的评议。

2、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窗口和服务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问题。

3、设立局办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为:83271706,每年发放一次测评表,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投诉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

(二)  责任追究

1、对不执行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单位领导人或责任人,由局党组给予通报批评。

2、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单位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对群众投诉不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的;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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