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3000-2011-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1-08-30
  • 标    题: 关于开展福州市骨干粮店评选活动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行[2011]175号
  • 发布日期:2011-08-3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开展福州市骨干粮店评选活动的通知
榕粮行[2011]175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11-08-30 00:00

局属第一、二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为了进一步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市区粮食的供应和质量,以及应急投放供应能力,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经研究,决定评选认定一批福州市骨干粮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限于晋安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范围内以成品粮油及其制品销售为主的经营店,不包括超市专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粮油销售点。

二、评选数量

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和粮食市场应急所需,本次评选工作由两个分局负责推荐13家骨干粮店,其布局要求是:晋安区3家、鼓楼区3家、台江区2家、仓山区5家。

三、评选条件

评选骨干粮店,必须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放心粮店”、“诚信经营单位”等优先考虑。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诚信经营,近两年没有被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处罚的记录。

2、粮店主营成品粮油及其制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稳定的进货渠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存续经营能力(产权证或3年以上店面租赁合同),营业面积不少于80M2,连续经营时间超过2年。

3商品质量安全可靠,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明码标价,计量准确,质价相符,未发生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4、自觉接受粮食部门监管,能够按照要求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四、评选程序

推荐及初审:由两个分局负责,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数量,按照自愿申报、合理布局、择优选取的原则,推荐辖区参加评选的粮店名单,并要求其经营者提交下列材料:

1、如实填写《福州市骨干粮店申报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3、店面产权证或3年以上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粮店正面全貌照片1张,店内状况照片2张;

5、其他有关材料(例如“放心粮店”、“诚信经营单位”称号的证明材料)。

两个分局应对申报材料(一店一报)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于201191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行业管理处。

审核及认定:由市局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福州市骨干粮店评选认定的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授予“福州市定点供应粮店”称号,并签订粮食市场保价稳供协议。认定为福州市骨干粮店,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其他事项

第一、二分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握标准,切实做好推荐及初审工作。同时,对认定为福州市骨干粮店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骨干粮店申报表》。

 

 

               

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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