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3000-2015-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5-03-09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大米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扶持资金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行〔2015〕54号
  • 发布日期:2015-03-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大米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扶持资金的通知
榕粮行〔2015〕54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15-03-09 00:00

各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市粮食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大米加工企业及市级骨干粮店: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申报2014年度大米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扶持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企业,可以申请福州市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银行账户,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大米加工、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良好。

2、大米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企业2014年大米实际加工量在45000吨以上(含45000吨);拥有(含租赁)10000吨以上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大米最低库存量保持700吨/日以上;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粮油产品。

3、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按要求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签订相关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企业,可以申请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银行账户,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大米加工、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为福州市政府确认的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3、大米日加工能力在100吨以上(含100吨),企业2014年大米实际加工量在22500吨以上(含22500吨)。

4、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按要求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签订相关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粮店,可以申请福州市骨干粮店扶持资金: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银行账户,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良好。

2、粮店为福州市政府确认的市级骨干粮店。

3、能够自觉接受粮食部门监管,按照要求报送粮食经

营有关数据,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签订相关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

二、扶持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按其年实际大米加工量给予每吨10元的补贴;年加工量超过55000吨的,超过部分每吨另增加10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按其年实际大米加工量给予每吨5元的补贴;年加工量超过30000吨的,超过部分每吨另增加5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骨干粮店按其年实际销售量情况分级评定,每年给予2万元、3万元或5万元的补贴。

(四)同时符合大米加工重点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条件的单一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福州市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2014年度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3、与市粮食局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5、2014年度企业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6、2014年度企业电费发票等用电量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2014年度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的复印件;

8、2014年度企业经营台帐的复印件(相关票据应整理好以备核查);

9、企业大米加工能力、仓容能力和质检能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申请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2014年度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市政府确认为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文件的复印件;

4、与市粮食局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6、2014年度企业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7、2014年度企业电费发票等用电量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8、2014年度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的复印件;

9、2014年度企业经营台帐的复印件(相关票据应整理好以备核查);

10、企业大米加工能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福州市骨干粮店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2014年度骨干粮店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3、市政府确认为骨干粮店文件的复印件;

4、与市粮食局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6、2014年度经营台帐的复印件(相关票据应整理好以备核查)

(四)对申报材料的几点要求:

1、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保存好原件,以备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扶持资金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2、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按需提供的材料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封面为:XX单位申报福州市2014年度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材料、XX单位申报福州市2014年度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材料、XX单位申报福州市2014年度骨干粮店扶持资金材料。

3、申报单位务必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四、申报方式、时间和要求

1、申报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荐申报,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咨询电话:83202776)。

2、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410日,逾期不予受理。

3、请各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和市粮食局直属第一、二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粮食企业,并协助做好申报指导工作。请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认真准备材料,按照要求及时申报。申请表格可以登录福州市粮食局网站(http://www.fzlsj.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度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2014年度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3、2014年度骨干粮店扶持资金申请表;

4、2014年度大米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办法(试行)(不发至大米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

 

   福州市粮食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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