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和《福建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闽粮仓〔2022〕36号)、《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实际情况,为做好福州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承担全市粮食应急保供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应急保障中心四种类型。
第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择优确定、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开发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的企业。加工的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失信信用信息记录。近一年内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的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四)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加工、储存、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六)按要求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粮油统计信息,并依法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七)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担储备粮油代储,“中国好粮油”和“福建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优先。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米加工企业应具备砻谷和成品小包装条件,日处理稻谷、小麦能力不少于15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不少于120吨。
(二)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确保生产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上传质量安全溯源信息。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书,标签标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储存仓库和设施,库房仓容不少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不少于200吨,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符合储存要求。
(二)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不低于80吨/日,且自有车辆不低于10吨/日的运输能力。
第八条 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具备不低于1000吨仓容的库房或油罐罐容不少于150吨,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
(二)近一年度粮油经营量不低于3000吨。
(三)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输车辆,具备不低于100吨/日,且自有车辆不低于50吨/日的运输能力,有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
第九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储运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供应网点等2种(含)以上功能;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库存,大米(面粉)日常库存不低于1500吨,或食用植物油日常库存不低于500吨;
(三)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位置。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报和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鼓楼区、晋安区企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基层一处申请,台江区、仓山区企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基层二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基层一、二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并正式行文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市级审核。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审核。提出拟确定企业名单,提交局务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文公布。拟确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文公布,颁发牌匾,并签订应急保障协议。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日常监测工作由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组织开展。监测中发现企业因资质、设备报废等经营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条件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基层一、二处提出取消建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二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有效期为3年,实行日常监测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做到动态调整,有效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组织申报确定。
第十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行为的,应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基层一、二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已被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取消资格,并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其他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经查实存在行贿行为、舞弊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八)拒不配合和执行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指令,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
(九)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
第十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表
2.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申报材料
3.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申报材料
4.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申报材料
5.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