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2020年春季库存粮油质量安全抽查任务的通知
时间:2020-07-10 16:08
闽粮仓〔2020〕80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中央储备粮(福建)分公司,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20〕132号)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粮执法〔2020〕54号),为进一步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春季全省库存粮油质量安全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与内容

  福建省辖内的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粮油。

  中央储备粮油的抽检为国家级任务,共抽取34份样品(样品分配见附件1)。

  地方储备粮油的抽检为省级任务,含省、市、县三级库存粮食。主要抽查新轮入和增储的粮油的质量、储存品质、卫生指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全省共抽取106份样品,其中:稻谷73份,小麦26份,油脂6份,玉米1份(样品分配见附件2)。

  (一)粮油质量检验与判定

  稻谷: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色泽气味。

  小麦:容重、不完善粒(包括生芽粒、生霉粒)、杂质总量、水分、色泽气味、检验等级。

  玉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水分、杂质、色泽气味。

  油脂(原油):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

  油脂(成品油):色泽、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

  原粮结果判定按照现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执行,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油脂的质量指标按照《菜籽油》(GB1536-2004)、《大豆油》(GB1535-2003)、《花生油》(GB1534-2003)、《葵花籽油》(GB10464-2003)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油脂的全部样品要抽取10%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判定是否掺混(即油脂的真实性)。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结果,判定油脂是否有掺混。全部必检项目有一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或地方政策有关规定的,判为不合格。掺混检出的单独统计、单独评价。

  (二)粮油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玉米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指标

  稻谷:铅、镉、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铅、镉、汞、总砷,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铅、镉、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油脂(含原油、成品油):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

  其中,农药残留以储粮药剂或生产环节可能使用的氯化苦、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等为检测重点。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B族和G族的测定》中规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检验。

  镉、铅、汞、无机砷(总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和0.4m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

  过氧化苯甲酰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卫生部等7部局2011年第4号公告。其他项目的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按有关国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行复核。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

  油脂的黄曲霉毒素B1检测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二、扦样实施方案

  (一)扦样原则

  按照《附件1》、《附件2》确定的抽查库点、货位和粮食品种进行扦样。因熏蒸等原因库点无法扦样,需更改抽查库点的,应提供证明并取得省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同意后,方可变更抽样库点。 

  (二)扦样时间

  2020年7月5日-20日。

  (三)扦样要求

  委托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具体负责扦样和样品检测工作。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要选派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扦样。

  每个廒间(货位、仓房、油罐)的扦样份数不得超过1份。样品一式三份(每份样品数量:小麦不少于3kg、稻谷不少于1kg、玉米不少于2kg,油脂不少于450ml),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两份由省监测所检验和备检。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所扦仓房(或货位)进行现场分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标签及封条。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2020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3),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及收获年度、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等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2020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扦样登统表》(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留被查企业,另一份随样品送交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四)样品递送与保管

  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对扦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递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负责对样品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汇总表,并于8月30日前将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及分析报告以电子和纸质版报送省局,中央事权粮食的抽查结果抄送中央储备粮(福建)分公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各级粮储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意识,要积极配合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做好库存粮食的扦样工作。

  (二)严肃扦样,严格检测。省粮油质量监测所扦样时要严肃扦样,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扦取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并如实按期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检验结果的传递与保存要按保密规定执行。

  附件:1.2020年库存粮油质量安全抽查样品分配表(国家级任务)

  2.2020年库存粮油质量安全抽查样品分配表(省级任务)

  3.2020年库存粮油质量安全抽查扦样登记表

  4.2020年库存粮油质量安全抽查样品登统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6月28日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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