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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_双随机一公开_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0-07-21 15:11 浏览量:65
 闽粮仓〔2020〕100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委〔2020〕3号)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粮仓〔2020〕91号),经研究决定,于7月中下旬开始在全省粮储系统开展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二)粮食批发贸易企业,销售企业(含骨干粮店)和军粮供应站(点)批发销售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三)应急大米和应急小包装食用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现场检查内容
  1.粮食经营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2.企业原料或商品来源情况;
  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企业粮油进货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5.企业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情况;
  6.粮油产(商)品食品安全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由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选派熟悉粮油加工、购销、军供、质量管理的业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组成检查组,按检查内容深入企业逐项进行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粮油要追查其来源,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抽查监测:对在售粮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具体监测样品数量分配详见附件2)。监测项目:除监测国家标准规定质量指标外,大米加测镉,小麦粉加测过氧化苯甲酰、真菌毒素,食用植物油加测黄曲霉毒素B1。承检单位为各设区市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各设区市自行解决。
  三、检查时间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应在8月上旬安排专项检查,并于8月15日之前将“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及“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食安办有关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在省局下达抽查任务的基础上增加本级的粮食质量安全日常抽检频次并扩大监测覆盖面,切实掌握辖区粮食质量安全状况。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深刻认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检查监测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促整改。各地对抽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附件:1.福建省粮储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表          
        2.福建省粮储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样品分配表     
        3.福建省粮储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结果汇总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7月14日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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