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服务导则》 政策解读

日期:2013-09-09 15:07 来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量:3057
| | | |
《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2012)(以下简称“《导则》”)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服务管理,各燃气经营企业照此认真贯彻执行,特别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和公布燃气用户的用气条件,在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按照《导则》第5.2.3条要求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二、设立满足用户服务需求的服务窗口,服务窗口的设置符合《导则》第5.3.3条的要求,服务窗口公示的内容按照《导则》第5.3.5条和7.1.13条要求。
三、按照《导则》中相关条款规范接待服务、投诉处理、信息服务、上门服务等供气和送气服务行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时应提供合法收费凭证和签收单。
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按照《导则》第5.6.2条编印和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
五、加强服务人员管理,按照《导则》第5.7条规范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着装、工作证牌。
六、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细致认真,按照《导则》第5.11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行动,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燃气服务管理,结合近期市政府提出的全面规范燃气企业服务行为的要求以及我委之前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建液[2011]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3]17号)文件一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