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日期:2013-08-27 10:18 来源:公安局 浏览量: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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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4月26日经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5月30日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福州市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升,对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新规定,细化和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规定》的修订和实施对加强福州市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福州市现行地方性消防法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4年5月26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其后1997年、200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办法》实施以来,对推进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消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市消防工作形势仍较严峻,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消防公共基础设施较薄弱、社区消防设施完好率较低等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消防立法予以改善。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了重大修改。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对消防工作做出了四个方面的部署,提出十八条具体意见。《福建省消防条例》也于12月1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国家法律和出台的政策对消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对现行《办法》的原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使之与新出台的法律和政策相衔接。
  二、《规定》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

    新《消防法》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在市消防支队的提请下及时将《办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鉴于新《消防法》已对消防管理工作做了较为全面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亦对实施《消防法》做了全面的补充和细化。因此,本着“突出地方特色,强调可操作性”的原则,我市对法规的体例和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2年8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送审稿),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和10月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召开了多场征求意见会,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有关部门等各方意见,还邀请了省人大法工委、内司委的相关人员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此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消防支队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2013年4月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统一审议。4月25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规定》(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相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完善,形成草案表决稿,并经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最终于4月26日经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于2013年5月30日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批准。

   《规定》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不断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有利于保障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根据我市消防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就《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和细化。在消防基础工作、火灾预防、隐患整治、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农村消防安全等方面作了既有本地特色又有较好操作性的规定,即立足我市现状又兼顾长远。对上位法已作出规定的,或我市颁布实施的其他法规中已有更加详细规定的,不再作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作为省会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要求。为此,《规定》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适当提高消防设施配备,必须配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灭火装置等。同时,对于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已有要求,但在我市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相关强制性规定。如设置避难层(间)、屋顶直升机停机坪、部分建筑和场所禁用瓶装液化气、禁止设置易燃液体的经营点等。

    (二)进一步强化火灾隐患治理

    我市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居民住宅区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作业场地被占用、在公用楼道设置栅栏影响消防安全,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导致火灾隐患产生的情形,为了治理火灾隐患,《规定》设定了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同时借鉴了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对我市已开建的轨道交通也作出了消防安全规定。

   (三)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消防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对于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及降低事故损害程度至关重要。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发现安装或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尚缺少有效的处理手段。为此,《规定》建立了消防产品流向跟踪及监督管理机制,便于更加有力地打击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保障消防产品质量。

    (四)进一步提高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与消防基础薄弱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农村道路、水源难以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利用农村既有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带来的火灾隐患明显增加等。针对这些问题,《规定》借鉴北京等地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村道路、消防水源等作了规定,并针对利用农村既有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易于出现的火灾隐患提出规范要求。

    (五)进一步明确火灾调查处理机制

    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警力有限,无法保障对每一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为了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规定》借鉴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有效做法,规定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事故的调解机制。同时,也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期限和特别启动程序,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职责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