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14-11-25 16:59 来源:交通局 浏览量: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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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单位和私人家庭的机动车拥有数量日益增多,相应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驾培机构管理,引导驾培机构规范经营,促进了行业发展,我市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在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培训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福州地区共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81家,教学车辆3671辆,教练员4102名,2013年培训人数为13万人,且呈逐年攀升趋势。但是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等因素,管理手段受到制约,驾驶培训市场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驾培机构没有严格按学时管理规范教学,学员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驾培机构自有教学用地少, 稳定性差,市场调节能力弱,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低;三是行业立法与管理现状不相适应,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行业规章已沿用多年,不能满足我市驾培现行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多项管理措施无法落实到位。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机动车驾培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制订切合本市实际情况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关于加强驾培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
《办法》第三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做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规范驾培机构与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驾培机构与教练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一是新增了驾培机构按照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安排教学活动,以防止单一理论教练员参与实操培训或单一实操教练员参与理论教学的问题发生;二是要求依法与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练员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手续,维护教练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及时有效应对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办法》增加要求驾培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的条款。
2、规范驾培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第十八、十九、二十、三十条)
目前我市驾培市场总体运转有序、行为规范,但驾培经营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为此,在第十九条中明确驾驶培训安全和质量要求,要求驾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培训,在第二十条中要求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建立学员科目结业考核制度,如实填写学员培训记录,作为学员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依据,并在第三十条第(六)、(七)、(八)项中对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要求予以相应处罚。
为促进学时管理系统的有效实行,《办法》第十八条还明确驾培机构培训学员实行学时制,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和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规定学时。
3、强化教练员管理(第二十三、三十一条)
教练员是实施机动车培训的主要执行者,但就如何规范教练员的执教行为及应该如何处罚缺少相应的法理依据,致使行业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管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日常管理实际,《办法》第二十三条教练员管理部分增加了教练员的职业规范,并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学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十四、十七、二十一、二十二条)
该《办法》在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具体的多方面的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培机构在与学员约定的有效培训期限内不得变相向学员加收培训费或其他费用;同时规定驾培机构应当为学员办理培训期间的相关保险,以保障学员的生命安全。第二十一条规定教练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以防止教练员通过各种名义增加学员负担。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在驾培机构规定的培训时间,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违法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并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驾培机构对学员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此外为防止驾培机构以预约考试为名,向学员吃拿卡要,解决学员考试难、等待时间久等问题,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学员科目结业考核合格后,可自主或通过驾培机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预约考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