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主要围绕背景依据、工作要求、实施范围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背景依据。
我市房屋征收单位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为迅速推动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故、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继承公证手续的,存在较普遍的将已故产权人作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现象,即在开展征收安置工作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未能严格依法确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征收及安置对象,从而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系列的诉求和社会矛盾,所以有必要针对此类问题做出细化和明确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继承人)的,即继承人已经取得被征收房屋物权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以生效文书确定的继承人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确认继承人为安置对象。
3、被征收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该房屋权利归属的,不动产物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发生效力,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