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榕政综〔
为贯彻落实“强省会”、福州都市圈战略,推动福州市在全省发展大局中当龙头、走前列、作示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全面构建海丝核心区金融中心,为福州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强劲金融支撑,我市出台了《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榕政综〔
二、主要内容
1.一次性入驻奖励。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
2.租购房奖励。对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各区政府可根据机构综合贡献程度,按
3.异地新设机构奖励。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给予奖励。
4.拓展业务奖励。对在榕金融机构投向我市的本外币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部分给予拓展业务奖励。
5.人才奖励。对新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总部人才、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学位奖励、医保待遇奖励。
6.基金集聚区奖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基金集聚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规范运作基金,将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形成的省级地方财力增量部分奖励给基金集聚区所在地政府。
7.金融创新奖励。每年对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效能、自贸区金融创新、强化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8.监管工作经费。对在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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