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1、文件执行到期。《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5号)文件规定有效期5年,现已执行到期。
2、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令第28号,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职责已划入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管理和执法上的权限和职责,有待在新的收费管理办法中厘清。
3、长乐区的定价权限问题有待明确。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规定,将“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目前长乐区是否获得相应的制定价格权限尚不明确。
4、《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颁布施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
鉴于上述,我委与资源规划、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相关政策法规,重新修订《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性意见,推进差别化停车收费管理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同时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正常秩序。
二、修订《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程
三、《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厘清《办法》主体和依据。
(二)厘清各部门职责。
(三)长乐市改区后价格管理权限尚待进一步明确
(四)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由原来的五城区扩大到六城区
(五)明确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
(六)扩大实行首停车15分钟免费时间的停车场范围。
(七)鼓励停车场采取灵活措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方便市民停车。
(八)对明码标价的内容和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作规范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