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供销社关于《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日期:2022-11-29 17:04 来源:福州市供销社 浏览量: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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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市社)社有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解决在新形势、新要求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金管理中出现的一些薄弱环节,市社制定出台《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目标任务

  市社制定出台《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使用社有资金,全面提高社有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预防在社有资金管理上发生问题。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分别为总则、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财务事项、附则,共十九条。

  (一)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社有资金的概念、用途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明确市社社有资金是指企业银行账户(不含住房基金户)中,由各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第三条)。明确社有资金主要用于培育社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与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第四条)。明确市社社有资金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第五条)。

  (二)明确资产购置与处置的流程。明确直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基层社资产购置的审批流程,固定资产单项或单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由企业集体研究确定,超上述金额的,报市社审批。固定资产属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属国家控购项目的,报市社批准后转有关部门审批。固定资产建设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工程合同和资金支出需向市社报备。(第七条)。明确直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基层社资产处置的审批流程,损失资产单项原值(或公允价值)在十万元及以下,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后,由企业集体研究确定,超上述限额的,报市社审批。(第八条)。

  (三)对企业银行存款提出要求。要求企业银行存款须寻求利益最大化,不得拆分存款规避监管。银行存款活期(含7天通知存款)总额达到50万以上,无用款需求须及时转定存或其他合适存款项目,原则上需向三家以上(含三家)银行问询,银行存款利率择高选取并将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单笔存款在1000万元及以上向市社报备。(第十一条)。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叶惺

  联系电话:8328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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