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解读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以来,我市先后发生7起居民住宅和2起沿街店面亡人火灾事故,共导致11人死亡。暴露出群众火灾风险意识不高、逃生自救能力不强,小场所管理不严、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等问题。通过市政府层面发布《通告》,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措施,目的是全力“防大火、控小火、遏亡人”。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告》包括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十条具体措施。
第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落实的防火巡查检查、定期消防培训及灭火疏散逃生演练等《消防法》规定的职责进行明确。
条文依据:
第二条: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的住宿场所与非住宿部分应落实完全分隔、设置独立疏散设施,避免“三合一”火灾风险。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2条。
第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应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鼓励配备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淋、消防卷盘、逃生面罩等设施、器材,强化群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2.《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联办〔2021〕19号)
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住宅外窗、阳台已设置防盗网的,应设置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保证火灾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防止火灾等突发情况无法逃生。
条文依据:
1.《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
2.《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6.2条。
第五条: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应按照规定加强电气线路穿管保护和专业安全敷设,降低电气火灾风险。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1.6条。
3.《民用建筑电气线路防火设计标准》(T/ASC23-2021)第6.1.4条。
4.《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联办〔2021〕19号)。
5.2021年以来,福州市共发生火灾8560起,因电气故障原因引起的火灾3430起,占总数的40.1%,导致8死10伤。
第六条:明确生产经营场所和住宅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居民离家时应确保关火、关燃气、关电源。
条文依据:
1.《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联办〔2021〕19号)。
2.2021年以来,全市共发生火灾8560起,因生活用火不慎造成的火灾1248起,占总数的14.6%,导致3死2伤;遗留火种造成的火灾1020起,占总数的11.9%,导致3死1伤。
第七条:明确生产经营场所内部装修使用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采用不燃、阻燃材料,不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彩钢板等材料。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2.《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联办〔2021〕19号)。
3.聚苯乙烯(泡沫)的燃点是346℃,仅比木材燃点高一点;聚氨酯燃点仅在130℃左右,跟普通纸张类似,遇到明火或电气线路短路会立即燃烧。这类彩钢板遇会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浓烟,其成分主要是一氧化碳和氰化氢等有毒气体,极易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第八条:要求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水带、水枪等器材齐全,常闭式防火门应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防止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2.《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联办〔2021〕19号)。
第九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充电,严禁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条文依据: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2.2021年以来,全市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363起,其中3起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第十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发现火灾隐患可通过“12345”平台举报投诉。
条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