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2-19 14:42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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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背景依据

  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的激励约束作用,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水系数法”征收非居民垃圾处理费基础上,制定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的激励约束作用,进而促进福州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居民户,先行在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有集体食堂的单位实行。

  2.施行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实行,试行期2年。

  四、主要内容

  1.明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范围为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象为非居民户。

  2.明确定额标准。将非居民户上年度(前12个月)厨余垃圾产生量作为本年度厨余垃圾定额标准,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

  3.明确收费标准和计收方式。非居民户年度厨余垃圾超出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96元/吨或8元/桶(120L)加收。

  4.明确实施步骤。先行在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有集体食堂的单位实行。

  5.明确征收方式。征收工作由市渣土中心负责组织,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渣土中心也可依法委托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代收超定额加价费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州市环境卫生中心收费科

  联系电话:0591-871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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