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2019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19〕419号)、《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装备〔2019〕150号),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对已获得2023年、2024年中央财政补助批次的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非福州市行政区域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依法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进行地方配套补助。
(二)补助标准为对福州市区内2016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1比例补助;2017-2019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同期国补15%的地方补助;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福州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给予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的采购已纳入成本规制,不享受本次市财政资金补贴。
(三)明确了申报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含备案材料和资金补助材料。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市工信局:装备工业处,电话:83321894;
(二)市财政局:企业处,电话:87116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