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弱势群体生活质量,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1.低保标准具体量化比例
从2025年起,低保标准按照福州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8%—34%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综合考量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2.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制定方法
自2025年7月1日起,福州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提高至970元,占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2%。分散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490元、1810元、2140元;集中供养全自理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1780元。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标准继续保持每人每月3187元和3884元。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调整低保标准落实情况请咨询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通知》由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1-83250456。
附:福州市社会救助咨询电话(服务热线)https://mzj.fuzhou.gov.cn/zwgk/tzgg/202505/t20250523_50230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