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16 11:15 来源:人社局 浏览量: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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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联合印发了《“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租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人才租赁住房是“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引才育才有关工作的重要工作举措之一。为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市人才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人才租赁住房的规范化管理,明确监管方式,推动准入、退出条件制度化,研究制定了《“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29号)

  三、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育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才租赁租房的监督管理。

  四、修订过程

  1.梳理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的落实情况和痛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实施办法》初步意见建议;

  2.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起草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文稿;

  3.对《实施办法》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印发施行,同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实施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榕政办规〔2022〕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保障家庭。原榕政综〔2020〕49号文件规定的C、D型人才保障家庭参照本办法管理原榕政综〔2017〕1768号文件规定的C型人才保障家庭由于房源已纳入住建部公租房管理系统,按照公租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部分监管方式建立“信息筛查+主动报备+复核”机制,由市人才集团牵头负责,通过后台定期筛查、主动走访,同时要求保障家庭及时主动报备,实现资格审核全覆盖。对经筛查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更的,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复核

  第三部分为退出条件保障家庭主申报人工作单位变化、未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或保障家庭成员在四城区名下有房产,或经入户巡查有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

  第四部分为结果处理。综合资格审核结果,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配租部门(即市人才集团及市国有房产中心)继续对保障家庭履行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合同到期的配租部门按规定予以续签;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取消租赁保障资格,配租部门立即解除相关合同,对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督促、规劝其腾退租住房源,对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立即停止发放补贴。

  部分为腾退程序。明确对取消租赁保障资格的人才腾退程序。

  第六部分规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等其他事项,政策有效期暂定两年。

  解读单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处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333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