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6-2028年)政策解读

日期:2026-02-12 17:57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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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家对于水运在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25〕60号),鼓励地方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促进水路运输结构优化和绿色低碳转型,支持航运业发展。目前省内厦门、泉州均有航运业扶持政策,我市原有航运业发展奖励政策于2025年12月底到期,为稳定我市航运企业运营信心,吸引优质船舶运力落地,有必要对政策进行修订并延续。

二、目标任务

努力建设安全、高效、绿色的现代化航运体系,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不断扩大我市航运业规模,促进航运企业规模化、专业化运营,推动我市水路运输结构绿色化、合理化。

三、范围期限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新增船舶奖励

1.沿海船舶。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船龄在10年(含)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沿海船舶,给予新增运力奖励,其中:

1)新建造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新建船舶船型为集装箱船舶的,给予一次性奖

150元/载重吨。

2)新购买的船舶(不含省内过户),给予一次性奖励90元/载重吨;购买船舶船型为集装箱船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

3)融资租赁的船舶,按(1)、(2)款奖励标准的85%给予奖励。

4购买或融资租赁的船舶需达到5000总吨及以上,方可申请新增船舶奖励。

2.内河船舶。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的内河经营性货船(仅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新能源内河经营性客船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客位。

(二)运力规模奖励

1.沿海水路运输企业。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封顶300万元。

2.内河水路运输企业。内河水路货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内河客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新能源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0客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客位再奖励10万元,封顶70万元。

(三)安全管理奖励

1.鼓励水路运输企业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2026年1月1日起水路运输企业取得国内符合证明的,给予一次性奖50万元。

2.水路运输企业首次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连续3年被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办理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在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符合证明》第二年6月1日-15日向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

2.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后,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章),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汇总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每年的8月底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4.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由其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船舶营业运输证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若无参考载货量数据需另附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证明文件);

6.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或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7.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8.国内水路运输备案文件(进口或新建普货船舶需提供)

9.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进口或新建危险品船舶、新建客船需提供);

10.融资租赁合同、光船租赁证明书、融资租赁机构合规合法证明文件(融资租赁船舶需提供)

11.已领取运力规模奖励证明材料(已申报过运力规模奖励企业需提供);

12.国内符合证明(DOC);

13.安全诚信公司证明文件(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需提供)。

七、关键词诠释

1.载重吨:“载重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参考载货量”核定。船舶检验证书未注明“参考载货量”数据的,需提供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证明文件。

2.总吨:“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总吨位”核定。

3.客位:“客位”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乘客定额”核定。

4.船龄:船龄以企业申报奖励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核定。

5.货运船舶: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集散两用船、干货船、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石油沥青船)、木材船、冷藏船、水产品运输船以及内河散货船、集装箱船的船舶。

6.客运船舶:船舶类型为客船、普通客船、旅游船、游览船、高速客船以及客渡船的船舶。

7.新能源船舶:主推进动力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的船舶。

8.自有船舶: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联系人:李树松;联系方式:0591-8327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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