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3年3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榕政规〔2023〕4号),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结合实际对到期的政策进行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以下简称《九条措施》)。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障粮食稳定生产。
三、工作进展
2026年2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6〕3号)。
四、范围期限
《九条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按就高不叠加享受。《九条措施》原则上可以与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补助对象主要为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下达。
五、主要内容
新政策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对标国家粮安战略部署要求,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大豆生产、单产提升等任务,制定相应扶持措施。二是提升政策实效,结合粮食种植大户、农技人员的意见建议,取消调整部分条款,对部分措施进行优化和加大扶持力度,提升精准性、有效性。三是减轻基层财政负担,原政策奖补资金均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调整为除第六条外不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新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保留2条、优化调整6条并新增1条措施,具体解读如下:
一是“鼓励双季稻种植”措施。双季稻种植成本和受灾风险较高,补助标准从225元/亩提高到275元/亩;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起补面积设置在5亩以上。
二是“鼓励发展再生稻”措施。鼓励提高粮食产量,对种植再生稻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与原政策补助标准相同。
三是“鼓励撂荒耕地复耕种粮”措施。支持充分利用耕地,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200元/亩,与原政策补助标准相同。
四是“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措施。鼓励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种粮,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与原政策补助标准相同;取消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补助。
五是“支持发展油料作物和大豆”措施。鼓励扩大油料大豆种植面积,油菜起补面积从50亩降为30亩,补助标准为100元/亩;增加大豆补助措施,清种大豆补助150元/亩,间作套种大豆补助100元/亩。
六是“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措施。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全面加强农田管护,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基础设施修复提升。
七是“实施单产提升行动”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取消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补助。
八是“支持粮食生产金融和社会化服务”措施。增强农业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对参加粮油作物政策性保险的生产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5%保费补贴。鼓励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从2.5万元提高到5万元。同时,为防范水稻病虫害,增加病虫害监测点建设项目补助。
九是“支持深化拓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措施。本条为新增措施,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各级机关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认种认筹,增强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六、注意事项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
七、关键词诠释
双季稻:指同一块稻田里一年种收两季水稻的稻作制度。
单产提升行动:支持粮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种植主体通过项目实施,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粮油作物单产。
八、解读单位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334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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