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探索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模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结合福州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市司法局起草了《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站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征求意见,经采纳吸收合理性建议,形成《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2026年1月16日,市司法局印发《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共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定义。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对辖区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二是明确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部门。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范围。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选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选聘之列。
四是明确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如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执法监督活动;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
五是明确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任期。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由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在聘任期内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六是明确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经费保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产生的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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