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设立诊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06-08 18:03 来源:市卫健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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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及《福州市贯彻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设立诊所管理办法。

  二、开诊所要去哪里申请?

  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诊所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开诊所?

  1.申请设立诊所(不含中医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应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需满足以下条件:

  自然人须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须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诊所的申请人或法人组织设立诊所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台湾或大陆相应合法行医资质,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设置的诊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诊所设置的基本标准。

  2.中医诊所的申请人或法人组织设立中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台湾或大陆相应合法行医资质。具有台湾合法行医资格或者具备大陆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需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大陆《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需经在福建省内注册依法执业。设置的诊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所设置的基本标准。

  四、开诊所的流程是如何的?

  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申请设立诊所,应当先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获准设置后再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按照目前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

  五、该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该文件在福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印发之日2026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州市卫健委 联系电话:0591-8396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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