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有效实施,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定依据
本《基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等文件制定,确保有据可依。
三、范围期限
本《基准》适用于《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本《基准》围绕《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明确了违法行为、法规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本《基准》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项,对应的违法情形如下:烟花爆竹经营者超过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规格销售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销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或者自行存放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时限完成回收烟花爆竹的。针对每一项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统一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形成由轻到重的阶梯式裁量结构。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霞,0591-87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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