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29日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条例》明确适用于本市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
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
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不适用于
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
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
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条例》明确
城市管理部门
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养犬登记和
收容路面遗弃犬、无主犬
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
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
负责查处犬吠扰民、
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
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督促养犬人依法登记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
监督指导狂犬病犬只以及
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
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了解到,在《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市民尤其是爱狗人士强烈建议要严惩虐狗行为,这个建议未被采纳。
“因为法规调整的是养犬人与养犬人的关系、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关系,其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犬之间的关系。所以,《条例》里关于犬只有收容、遗弃的相关规定,但虐待犬只的相关规定没有,这块内容属动物权益保障,由上位法进行调整。”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严孟灿表示。
与此同时,有关每户限养一只犬的规定亦是征求意见中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条例》采纳公众建议
规定养犬人可通过“e福州”等
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应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
动物诊疗机构
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码
接种狂犬病疫苗
在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
10日内
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据悉,养犬管理的立法工作备受市民关注,至今已接到意见建议53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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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想养狗狗的小伙伴请注意 福州正在进行意见征集藏獒、德国牧羊犬、川东犬、秋田犬等拟被列入六城区禁养犬名录

福州市城市禁养犬名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福州市城市禁养犬名录制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区域(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
二、禁养犬目录
1.藏獒;2.比特斗牛梗;3.牛头梗;4.贝林登梗;5.凯丽蓝梗;6.阿根廷杜高;7.巴西菲勒犬;8.日本土佐犬;9.中亚牧羊犬;10.苏俄牧羊犬;11.德国牧羊犬;12.川东犬;13.英国马士提夫;14.意大利卡斯罗;15.大丹犬;16.俄罗斯高加索犬;17.意大利扭玻利顿;18.斯塔福斗牛梗;19.阿富汗猎犬;20.波音达犬;21.威玛猎犬;22.雪达犬(包括爱尔兰雪达犬.戈登雪达犬);23.寻血猎犬;24.巴仙吉犬;25.英国斗牛犬;26.秋田犬;27.纽芬兰犬;28罗威纳犬 ;29.德国笃宾犬;30.比利时牧羊犬;31.圣伯纳犬;32.大白熊犬;33.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城管委、市公安局认定的其他禁养犬只。
三、实施时间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后,禁养犬名录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则重新向社会公布。
大家可以在2023年8月30日前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
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XMCFZ@126.com
(二)
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至: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邮编:35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禁养犬名录”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