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1-3000-2004-0002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04-04-12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4〕52号
- 发布日期: 2004-04-12
- 有 效 性: 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自国务院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加大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目前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县(市)的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足5%,低于《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部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组织未按《条例》规定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个别县(市)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不到5%,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没有很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三是一些部门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运作程序不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
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构设置,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县(市)管理部的编制已于日前下发,管理部应于4月底前将确定的具体负责人名单报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并尽快完成人员配置。人员配置以2000年12月31日为界,之前已在原县(市)管理中心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经考核留用,编制不足人员由县(市)人事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县(市)人员配置名单确定后应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内部授权管理制度,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和业务操作规程。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
各县(市)要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职工利益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2004年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要争取达到60%以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同时要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社团等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无故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照《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和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检查和督促。为了加强这项工作,上半年市里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市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三、发展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加大个贷发放力度
加大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力度,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2004年市本级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要达到55%以上,县(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要争取达到40%,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目标。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额度,扩大个贷发放区域、范围。对县(市)要求在福州市区购房的职工允许办理产权交易抵押登记手续和置业担保。管理部要针对县(市)私人建房多的特点,研究建房贷款的工作程序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要改进个贷服务工作,创造联合办公条件,把管理中心(管理部)、银行、保险、产权抵押登记等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为职工申请个贷提供便利。要继续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要建立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实现管理中心对管理部的网络化管理。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要严禁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保证资金运作健康有序。
五、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
要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力度,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把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职工,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深入人心,培养职工维权意识,使广大职工能够积极地催促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和改善家庭住房条件。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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