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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废止)_已废止文件库_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1200-2010-0004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0-06-1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96号
  • 发布日期: 2010-06-17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榕政办〔2010〕96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0-06-17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七

  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

  

  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48号),进一步提高全预防火灾的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认真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积极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火灾形势稳定,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推进“平安福州”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不断增强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切实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三、组织机构

  依托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消防支队,负责全构筑“防火墙”工程的组织、指导、督察和考评。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机构,具体抓好本地区“防火墙”工程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督察指导和检查考评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限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2010年,所有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单位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消防法》第73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城市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推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福清、长乐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乡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地区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街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0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1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2010年,重点镇、中心镇、街道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其所辖行政村、社区达标,1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2011年,一般建制镇和30%的乡镇街道)达标,其所辖行政村、社区达标,1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2012年,全所有乡镇、街道达标,其所辖行政村、社区达标,1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2010年,各级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防灾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从2010年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进展;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6各级部门要完成“防火墙”工程的动员部署,下发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行一次检查考评。2012年,市政府组织对全市“防火墙”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二)部门职责。构筑“防火墙”工程,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闽政〔2004〕19号)中确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要对本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和督促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跟踪、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加强对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加强内部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三)农村、城市社区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政府、机构、组织要落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任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制定防火公约,指导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结合实际发展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四)社会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对照查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改进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教育培训、火灾疏散逃生演练等。主动接受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单位 “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所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六、考评验收

  为规范和统一全“防火墙”工程实施,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各级各部门应当依照“防火墙”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认真组织考评验收。

  政府及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的检查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组织年度考评验收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每年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组织考核考评。上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查。

  (二)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照标准每年组织考核。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各单位自我检查评价合格后,依照归口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经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机构考评验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单位自我检查评价合格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

  (四)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工作,由各公安机关每年组织检查考评。上级公安机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做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四项责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落实年度考评,适时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发动部署,深入推进本行业、本系统“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发动。地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主流媒体,大力开展“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加大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典型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为“防火墙”工程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约束机制。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和安全评估内容。对 “四个能力建设考评不达标的社会单位,由各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办公室函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企业开户银行和保险企业,并抄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作不落实或年终考评不达标的农村、城市社区,取消其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平安建设”等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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