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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已失效)_已废止文件库_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2706-2013-0006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3-06-26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3〕145号
  • 发布日期: 2013-06-26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已失效)
榕政办〔2013〕145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3-06-26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近期召开的国务院、省、市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全力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组织全市各级各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交通、邮政枢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

  (二)排查重点内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建筑消防设施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违规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填充材料是否达到A级不燃材料要求

  三、责任分工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10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1〕1号)精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本系统各类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配合各级各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经委:负责本系统工业企业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市商贸局负责本系统商业贸易企业、各类展览、会展、农改超、室内市场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教育负责教育机构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公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民政负责本系统企单位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建设负责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和城镇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外经贸负责外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等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卫生负责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工商负责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核查,依法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旅游负责宾馆、饭店、景区、景点及其设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民宗负责寺庙、宫观、教堂等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文物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市住房保障和产管理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机构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牵头做好无物业小区消防安全整治;

  园林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安监负责危险化学品(除城镇燃气外)场所及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其他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是防范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结合辖区、行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认真抓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当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做好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二)严密排查,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任务,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排查中,要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三)严格执法,强化治理。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拘留的拘留,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同时,要切实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整治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防重特大和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以及行业、系统内部媒体,广泛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新闻媒体要主动作为,积极跟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暗访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助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71日前报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报工作总结。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计入年终政府消防责任状考评内容。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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